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部门设在集团公司客户关系部,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的获取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公司申请公开尚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集团公司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公司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工作单位、九游会网址j9的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六条 本公司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获取的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申请人应填写《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内容要真实有效,表意明确,否则不予受理。申请表可向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外网下载电子版申请表。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外网”的“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申请表后提交。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第十条 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受理单及相关资料转送有关处室承办,并自登记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集团公司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部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直到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