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开始施行。这是中国首次就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严厉有效地惩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涉及“打孔盗油”、油气生产秩序监管等方面,明确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确了实施本解释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具体情形。 针对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经常涉及的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油气资源的行为,重申了定罪处罚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反国家规定批发油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有关证照,批建有关项目,以及对有关违法活动不查封、不取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论处。 依照刑法及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有关严重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这将对涉油犯罪活动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正常的生产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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